房改房买卖无效,那合同是否有效?是同一个概念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5:11:16
提问:
1.无房产证的“房改房”买卖是否一定是无效的?
2.若房屋买卖无效,那合同是否有效?是同一个概念吗?
3.售房合同中特别约定的“楼房的增值部分归买房人所有”是否有效?
4.在“购房缴款证明”中是否能证明A某已具有该房的所用产权?也具备了办理产权的资格?
5.A某当初支付给单位“房改房”款时,是成本价购买还是标准价购买?对我母胜诉或获得赔偿有意义吗?
6.原告所提的2个起诉理由,只能说明A某是故意过错方,那我母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呢?如距今5房价已飙升5倍的增值差价、装修费和银行利息?
7.A某单位的“房改房”自始至终任何依据仅有A一人的名字,该房能认定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请各位专家给予解答,并请烦劳注明相关法律的条款出处。谢谢!

我母在5年前购买了A某一套已有30年房龄的房改房,成交价是以当时商品房的市场价格一次性缴付的全额房款。A某仅和我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并将原单位给其本人开具的收款收据和“购房缴款证明”转给了我母。
在我母购该房5年后,因房价飙涨,于是A某借其丈夫(即原告,购房前直到现在一直在狱中无期徒刑)的名义将我母告上法庭,要求判该房买卖无效。理由有二:①其妻卖房原告一直不知情,但属夫妻共有财产,一方无权擅自处理。②因该房无产权证,所以未经原单位同意是不能出售的。
备注:
1.购房时A某转给我母的由原单位给其开具的“购房缴款证明”原文如下:A某购买的住房从某年月到某年月已先后缴款X元,请售房单位核对签章后,按有关规定手续办理产权证书。落款是售房单位一栏盖有该单位公章,开户银行一栏则盖有银行房地产信贷管理处的公章。
2.A某与我母所签 “房屋买卖合同”中特别约定了“楼房将来增值部分归乙方(即我母)所有”。
3.该公有住房(房改房),A某曾先后2次缴款应该是以成本价购买的,故拥有全部产权。而非以标准价购入属单位和个人产权共有,所以其交易无须经过单位同意。
4.该房曾是A某单位分配给其个人名下的福利房,后单位要求买断,所有的名字也都是A某一人的。
5.A某卖房时间已很久,早在我母买房的前4年她就动用单位同事邻居及租房客低价购买,也通过中介方及其他渠道出售,

这么复杂的问题才0分。回答利好请加分!
1.房改房是可以买卖的,
2.即使房改房不可以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合同不能用于证明产权的转移,但可以证明谁违约。
3.这种情况,你妈妈可以告对方诈骗,理由是“房子不可以卖,你还要卖给我,还收我的钱!是不是要骗钱!”可以告对方违约并赔偿!
4.记得保存好所有合同和各种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