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抵押房屋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8:21:46
原房主2005年购买一楼房,贷款10W元,以房屋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至2011年还清。同年底朋友与原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次性给付了房款20W,未偿还的贷款由原房主继续偿还,现在因贷款未还请无法办理房照。该合同是否有效。依据?
原房主办理的是抵押按揭登记,还没有正式办理房照,只有开发商给的手续。

《担保法》第49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这类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如何理解运用《解释》第67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1]中明确提出,“转让行为无效并非当然无效,只有在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主张无效时,法院才可以确认无效。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当事人应对抵押人未通知或告知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15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