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1:36:40
我的一个弟媳去年12月12日下班途中因车祸死亡,之后认定为工伤,社保所按工伤条例规定支付了经济赔偿。但是,后来发觉厂方没有按照死者生前上年度的实际工资收入比例足额缴纳保险费,致使社保所未能足额支付经济赔偿,为此今年6月家属书面向厂方提出了补赔少赔的部分。从那到现在,死者家属本着协商解决的愿望出发,一直等待厂方的答复,但催了好几次厂方始终没有回应赔或不赔的答复。现在家属想申请劳动仲裁或上诉法院,请问仲裁或诉讼时效是否过期?有那些依据?是否还有其它索赔的途径?谢谢!
事是去年发生的,是否适用今年生效的新的劳动法、仲裁法等法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是起计算.

劳动补偿金和劳动仲裁时效问题:

http://www.mykh.net/bbs/viewthread.php?tid=76483

工伤保险不是按照员工的工资收入来确定缴费比例,是按照员工企业的性质来确定缴费比例,比如化工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就高于食品行业的保险费缴费比例。
所以,你说的厂方没有按实际工资收入足额缴保险费应该不存在这样的问题,这种一般只存在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中,对工伤保险没有影响。
而且对于工伤保险费只有两种形式,即要么全额缴完,要么没缴,不存在补缴的问题,因为工伤保险费很低,根据企业性质不同,一年的保费从一百多到几百不等。社保在收工伤保险费时都是每名员工一次性收取完,不存在未足额缴纳的问题。
请你们到当地的社保局询问清楚,因工死亡的是由社保全赔。
仲裁时效已过,2008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两个月的仲裁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