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九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2:58:09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其中第九条说“不动产的变更需要登记”而第十五条说,“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法律效力” 那而这不是矛盾吗?请予以解答

这是《物权法》最有特色的进步之一,规定了合同是否生效与不动产是否办理登记无关。而这部法律颁布前,合同是否生效与登记与否有关。新法有利于维权!

我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甲乙双方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的一处房屋。后甲如约付款,而乙反悔,不愿与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按照以前的法律规定,因为不动产(房屋)未作过户登记,故产权不发生变动,且房屋买卖合同也不生效,这样甲既得不到房屋,又不能以乙违约为由起诉乙要求赔偿(违约的前提是合同有效)。

《物权法》中你问的几条规定,使合同成立与否与是否办理登记脱钩,例子中,乙虽然没有与甲办理过户登记,房产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但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这样甲就可以主张乙违反合同规定,构成违约,主张损害赔偿,有利于甲维护权利。

第十五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这是物权的区分原则: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区分!物权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要件,合同的效力不以物权变动为要件!合同效力要看行为人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国家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