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劳动法高手指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1:40:09
1.落实补齐本人进入2006年3月正式签定劳动合同书至2008年9月份辞职前的医疗 养老 失业 工伤 生育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
1.2008年9月23日,本人亲自分别去荆州市社保局和荆州市医疗保局办理续缴费手续,经查询得知养老保险只缴纳到08年5月,医疗保险帐户2008年8月份已经注销,由于九月份公司未代缴保险费帐户注销,医保局明确告之本人九月份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出现生病住院全部自费。在本人辞职时,商场人事部已明确告之九月份的所有保险费由商场从工资中全额代扣代缴。劳动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 保险费的义务。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你都已经知道法律条款,何不直接到按照法律条款去维权。
况且你也未说出你真正遇到的困难。
你也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现在新的劳动仲裁法已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职工维权容易多了。

我支持你

不再享受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