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种情况自动离职有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15:35:09
我在一公司已工作8年,今年被调换部门,但新部门和我签合同,岗位说明书职位却填写为"见习主管"(在其他部门早已为主管),且在新部门工作已满半年,岗位说明书也未更换.公司与我们签订的合同上写着:岗位说明书和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新的部门要求我上六天班(全部门所有主管主办唯独我一人上六天,其余均为双休日),一天上班大概5小时左右,有时要超出,原来五一\端午节放三天假,但我只有两天,不予调休,不发放加班工资,说为正常上班,且公司社保未交足,我这种情况离职的话有经济赔偿和加班补偿吗?我要收集些什么证据?谢谢.

如果是一周内工作不超过48小时。那么就不违法。如果是在五一和端午。国庆等时候也上班是要给3倍个工资的加班费,这个是可以补偿的,如果你们的保险没交,也是可以要求补交或赔偿的。你要有证明你在五一。等时候加班了。就可以,一般你不许要做什么证据,法律规定。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你应该去做劳动仲裁、

一般自动离职没有赔偿,但公司违法在先,劳动者辞职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其他如:
1、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单位此举违法,建议你搜集加班证据,社会保险证据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加班费,补交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