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公司不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的一个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2:14:15
假设我是05年8月进厂的,到现在也有3年了,08年11月公司不与我签合同,是不是说我只能拿1个月的补偿金?他们说是从今年1月1日开始算的,我有个疑问,那像我这样干了好几年的跟08年2月份进厂的在补偿上有什么区别呀?谢谢
有网友误会了,公司每年都在跟我们签合同的,只是签了三年后因为效益不好要减员就不跟我们续签合同了,谢谢了

你可以仔细看一下劳动法,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以你工作满3年就可以拿到3个月的工资,如果企业不给,你可以到劳动仲裁,劳动人事部门举报,一般情况都给解决的。

还跟你们公司废什么话,直接去劳动仲裁,我想想看,05年8月这时如果到08年11月一直都没跟你签合同的话,那就要支付从新劳动法开始实施的这几个月的你的双倍工资作为你的补偿,具体怎么算,那是仲裁的事,与你无关,你只要在管辖你们公司的劳动仲裁进行申请就行了,还知道啊,不要怕!

以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
在此之前的,按照当时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在此之后的,按照新的《劳动合同法》进行补偿,根据你的具体情况,应该是不到1年算1年,支1个月补偿金。

单纯从08年以后的劳动关系来看,在补偿金方面,像你这种情况的和08年2月份进厂的,如果同样是在11月被公司解除合同,补偿金都是按1个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