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有关08新劳动合同法裁员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5:41:14
我有位同事在某公司工作了四年,由于他的合同于9月30日2008年过期,公司08月29日2008年通知不给他续约不上班了。然后赔偿是:9月份的工资(9月份不用上班)。请问按新劳动合同法,这样是否合理?
公司不给予签合同是由于公司经济状况吧,并不是因为表现不好。表现不好的根本都没有裁员;也许他是考虑到裁一个人要赔偿钱多些,然后不给予签合同只是一个月工资。

合理(有点规避法律的意思),这属于单位的预告解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不知道你朋友是否属于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