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过程下签的合同算欺诈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1 10:38:42
已毕业,08年5月15日入职。08年5月28日,被申请人以:公司规定试用期签“实习协议”为由与申请人签署。 “合同名称及内容”产生分歧时被申请人拿出其他员工签署的协议和劳动合同给申请人看并称“这是公司的规定试用期签实习协议,而且合法”,协议外,单独与申请人采用口头方式,约定转正后待遇,争议内容不列入协议中的行为。是欺骗、迷惑申请人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行为,使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使申请人无法得到人证证明(证人由于担心因作证,被申请人辞退或抱负不敢作证)和无法获得书面证据,从而逃避法律制裁创造条件。为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协议”期满后无法顺利转为正式员工打下基础。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从其他员工口中得知,被申请人经常使用此方式招聘和解雇员工(大多数是外地员工)。

对于你这个问题,先给你打个比喻:如果你知道他杀了人,但又找不到他杀人的证据,法院最后的裁决是无罪释放。答案是肯定的,合法。而且劳动法上也规定用人单位是可以约定试用期限的,最长为六个月。希望你明白

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