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停薪留职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吗?员工要求停薪留职国有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5:55:29

办理停薪留职不属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员工要求停薪留职国有企业有权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是计划与市场共同产下的一个怪胎,它不仅有违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而且它让一部分人享有了特权,制造了社会不平等。“停薪留职”退出历史舞台是时代所迫,也是大势所趋。
  《劳动合同法》中未对停薪留职予以规定,停薪留职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者因因企业生产订单不足等原因不能按照正常的上班节奏上班,企业需要支付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停薪就意味着停职,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停薪留职 所以企业的要求也还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