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6:21:30
如何理解如果要约是一种事实行为,则不能产生法律后果

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及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理论,可从如下几方面来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1、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法律如果明确规定了某种行为为要约或要约邀请,即应按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区分。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来作出区分。

3、根据订约提议的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来确定该提议是要约邀请还是要约。

4、根据交易的习惯即当事人历来的交易做法来区分。

(二)几种典型的要约邀请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15条,下列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1、寄送的价目表。

2、拍卖公告。所谓拍卖是指拍卖人在众多的报价中,选择报价最高者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买卖方式。

3、招标公告。所谓招标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采取招标公告的形式,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以吸引或邀请相对方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如果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已明确表示将与报价最优者订立合同这种意思表示,则已具有要约的性质。

4、招股说明书。它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5、商业广告。“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界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商业广告是要约邀请,但如果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