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要约能否撤销的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7:55:45
德国某建筑商A1993年8月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A发出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国际市场钢丝的价格上涨,在此情况下,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A得知自己中标的消息后,立即向B发出传真,对9月10日要约表示承诺。美国B争辩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双方发生了纠纷。
问题——本案中的要约是否可以被撤销?

请高人指教,多谢!

(1)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本案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件,当事人对合同的法律适用未作特别约定,应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
(2)合同未成立。因为B已在A作出有效承诺之前撤销了其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