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要约期限/合同成立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4:26:56
案例分析

北京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

(1)设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不置可否。甲乙合同成立马?
(2)设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依特快专递惯例,3月9日即可到达甲处。但由于特快专递员工疏忽错投,甲于3月15日才收到该邮件。甲不置可否。甲乙合同成立吗?
(3)设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9日即到达甲处。但由于甲外出办公,于3月15日才看到该邮件。甲不置可否。甲乙合同成立吗?

麻烦给出答案同时给出解释。谢谢了

1,不成立。要约的条件必须符合。由于超过要约期,所以不成立。但是如果甲承认的话,合同仍然成立。
2,不成立,要约的条件必须符合。由于超过要约期,所以不成立。
3,成立。甲为要约发出人,只要乙满足甲提出的要约条件和满足要约要素。此合同立时生效。

  1. 属于迟到的承诺,故不成立

  2. 成立,属于非因承诺人原因迟到,甲负有通知义务,怠于通知视为合同成立

  3. 成立,承诺的通知到达之时即生效,该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到达,因而生效,合同成立。

只要甲不置可否,合同都是成立的
如果甲提出反对,1,2是不成立的,3是成立的,1如果造成损失由乙负责,2如果造成损失由特快专递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