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代个人补交个所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15:03:22
甲企业以前年度支付给员工的电话费、福利品等都未扣税,现在需要补交,但是有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企业账面上有以前计提的应付工资(即应付工资有贷方余额),准备用这部分钱代职工纳税,请问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如何做分录?
第二,有一部分员工已经调到乙公司,这部分员工的个所税应该如何补交?如果是甲公司补交该如何做分录?如果是乙公司补交又该如何做分录?
提前谢谢各位~~
甲乙公司是有关联的,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下属企业,乙公司自己做报表,甲公司最后还要做合并报表,不能走营业外支出……其实就是不明白人员调动后补交这个问题作为总、分公司该如何分别做帐务处理……

1\你们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你们扣你们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是附合税法规定的,这个是合理合法的.

2\因为你扣不着了,你自乙补缴的这块只能走营业外支出了,而且这个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1、不行。代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按照“其他应收款”入账,不能用 “应付工资”来代扣缴。因为用“应付工资”来扣缴个税,等于所发工资是含税工资,这个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计算出来的个税也是不一样的。
2、这种情况,所代扣缴的个税还是应该用“其他应付款”来记录。这是企业代付的款项,应收回来的。
补充:按照你的描述,甲、乙企业是独立核算的,所以不能走“营业外支出”,甲公司应走“其他应收款”,乙公司走“其他应付款”,这样做方便些。不过不能长期挂账,应适时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