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刑法中法条的理解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3:06:24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该法条的意思是说: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同时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定强奸罪
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同时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3.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同时强奸被收买的妇女又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将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或者故意伤害罪,侮辱罪进行数罪并罚。不知道我这样理解对不对?请指教!!

yes

不对,
第一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同时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将强奸行为作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构成处理,即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而不对强奸行为单独定罪,这种情形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之为包容犯,
第二款,好像应该是数罪,
第三款对

不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同时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侮辱伤害等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因为收买被拐卖妇女是轻罪,不可能吸收重罪比如强奸。有违罪行均衡原则,这是收买拐卖妇女不是拐卖妇女罪。

对啊,是这样的,没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