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这样的房产租赁纠纷该怎么解决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5:46:48
事情比较复杂,请耐心看.
我之前是做房产的,2008年2月1号我在亚运村某家房产公司做经纪人,一个业主想委托我出租其房屋,(强调房子是使用权的,按法律规定使用权的房子是不能出租的,但现实中很多都在出租).业主把房子委托给了我个人(委托合同用的是某家公司的出租委托合同的范本,只不过把受托方改成了我的名字).委托合同中约定业主给我一个月的免租期,从第二个月开始由我每个月给房主交房租,我自己再去找租户,租户的房租由我收取.几天后找到了租户,不过与租户签订的合同是普通的业主与租客签定的那种租赁合同,而且是我找的一个人以业主委托人的名义与租客签定的.签完之后,我把业主的帐号给了租客,让其直接跟业主联系,房租也直接给业主,第二次交房租时,租户说房子有很多地方都有问题,拒不交房租!这个问题该怎么解决?我想知道如果这个问题通过法律解决会怎么样?所签定的三份合同是有效的吗?如果合同是无效的,那怎么解决?
我跟业主签定的合同就是某家公司"房屋银行的合同",但是没有公司的公章,只是我按照房屋银行的合同自己打印的合同,甲方是业主的签名,乙方是我的签名.我想知道的问题是:1.房子是使用权的,业主跟我签定的委托出租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会怎样?2.我找的朋友以业主委托人的名义与租户签定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无效会怎样?

1、租金违约最普遍
租金违约纠纷是房地产租赁关系中最多最普遍的纠纷。一般涉及到三方面问题:
一是拖欠租金,在一般情况下,出租人会采取容忍的态度。因为房地产租赁市场充满着竞争,房地产出租人并非能够随意找到合适的承租人,如果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迁出还需要花费许多周折。同时承租人虽然拖欠租金,但租赁合同还在有效期内,租金还将按月计算下去,因此哪怕租金拖欠一段时间再付,出租人仍希望维持有可能收回租金的租赁关系。
二是违约金。这是出租人依法或者依约享有的合法权益。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况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讨拖欠租金的情况下向承租人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讨拖欠租金的同时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是解除合同。当出租人认为根据承租人的各方面情况已无必要再与其保持租赁关系时(如承租人已不可能再支付拖欠的租金),出租人就会行使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这完全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即使房地产租赁合同没有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约定也是如此。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房地产租赁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即解除合同一方仍可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2、 损害赔偿应体现公平原则
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也是由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房地产租赁关系中的侵权行为不外于以下几种:
房屋损坏赔偿。房屋损坏多数是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是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由于出租房地产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给予赔偿。出租人能够证明承租人对造成损害结果也有过错的,应由双方按照过错的大小分担责任。
侵犯房地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共有人对所属房地产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当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时,就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就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装修赔偿。房地产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