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旧劳动法的经济补偿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10:47:27
请问旧劳动法的经济补偿是如何规定的。请详细回答。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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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劳动合同法:
  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