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问题,短期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7:07:41
目前在某些贫穷地区中专学校的学生交不起学费,学校和学生通过自愿协商采取了半工读的方法,即由学校联系好工厂,签定半年劳动合同,工资交给学生,工作半年赚够学费再回校读半年书。新的《劳动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那企业老板肯定会因为不想支付这些短期工的经济补偿而不录用这些半年工学生,那这些学生就面临失学的危险。
请问如果这些学生自愿希望打半年工完成学业,应该怎么办?如果企业和他们签定《实习合同》约定半年到期不支付经济补偿,这样可以吗,算不算违反《劳动法》?(因为我还想在08年说服老板录用这些学生以帮他们完成学业,但如果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老板肯定不录用这些短期工。)

还有就是,不少职工会在暑假期间,向公司申请录用其子女做暑期工,这样这些一两个月的暑期工,9月份回校上课,企业要不要给经济补偿金啊?我们公司本来就不招暑期工的,都是职工左说右说才勉强答应。如果要经济补偿老板肯定说以后不管谁的孩子,都不招暑期工.

首先,我不知道这些中专学校的学生的年龄是多少。你看一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招用的工人首先必须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才允许招用16周岁以下的工人。因此,如果这些中专生如果根本不满16岁,那么就根本不满16周岁,因此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其次,如果这些学生年满16周岁,公司也可以通过改变一下做法。比方说,6个月给学生的工资是700元人民币,那么现在就每个月给100元,六个月就是600元,那么再多给的100就可以充做经济补偿金。因此只要公司把经济补偿金打入成本,也是可以解决问题的。

国家最近颁布了一个新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你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