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老职工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询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6:31:54
本人一大型商场老职工,现52岁,在2003年商场改制算断工龄后,2003年10月24日又被鉴定了反聘劳动合同。时间是2003年10月24日到2006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
但是期间2004年7月,单位以2楼装修名义让我回家待岗,在待岗期间我多次找单位安排上班,单位一直说等通知,也没发工资。到
2006年10月31劳动合同满期后,单位也没有下达终止合同,续定劳动合同通知,退还借姿款通知,交接手续通知,到现在社会保险关系都在单位。并且合同规定的当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甲方应将借资款退还乙方。而至今借资款单位也未退还分文。

请问,我和单位还存在劳动关系么?我在待岗期间的工资,单位应该补发么?

你还在待岗。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应当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你待岗工资。
可以向劳动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合同到期后,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但待岗期间单位应支付你足额工资。你的借资款单位也应返还。你的工资问题可到劳动部门要求仲裁;你的借资款问题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合同到期后,你还是在家而没有去单位劳动,那你们的劳动合同已经自然终止,否则又形成了新的事实劳动关系。待岗期间的工资,单位应该补发,如不予补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借资款可以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