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互殴导致轻伤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3 11:38:36
甲方是一屠夫,乙方是畜牧水产局猪肉检验员。

事件起因是:2008年10月2日甲方在屠宰厂杀了三头猪,其中有两头由于生猪在运输过程中被压坏致死,经过立即屠宰,猪肉可以正常销售,但是乙方只加盖了其中一头猪的章,另外两头未加盖检验讫章。

事件经过是:第二天,乙方照常收取了3头猪的检验检疫费,甲方不服,于3日晚喝酒后10点在屠宰厂找到乙方索回另外两头猪的检验检疫费。
当时,乙方回答甲方的索回请求是骂骂咧咧,出言不逊。甲方由于酒后一时冲动给了乙方一巴掌。乙方当即拿起给猪盖讫章的检验检疫章在甲方眼睛和嘴巴上各打一下,导致甲方眼睛瞳孔扩大,门牙被打掉半个,在打架过程中,丙方拉架被乙方用检验检疫章将头部打破,到医院缝了4针。甲方在看到丙方头部被打坏后给了乙方脸部一拳,将鼻部打肿。

现在请问:
1、目前三方都为验伤,现由当地派出所进行处理,请问该案件应该移送刑事机关吗?
2、三方目前都在医院接受治疗,请问何时才可进行验伤,验伤应该到哪个部门进行?
3、在该案件中,甲乙丙三方的责任应该如何认定,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4、在该案件中,甲乙丙三方的医疗费用该如何承担,谁方可以申请民事赔偿或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这是真实事件,请各位给予解答,谢谢!

1、互殴导致对方轻伤的,双方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会因为双方都受伤,以伤抵罪或者以罪抵罪而免除刑事处罚。
  2、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是否移送刑事机关要看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
2、验伤要派出所开出证明,会指定去哪里验伤。不是自己随便找个地方验。
3、不论什么情况,民事责任是肯定的。轻伤刑事自诉案,可以是刑事责任,重任就肯定是刑事责任了。
4、受伤者都可以请求民事赔偿,各人承担自己的责任。

根据具体情节涉嫌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中的一个罪名,前两个罪名一般是追究造成轻伤一方的刑事责任,后一个罪名要追究双方的刑事责任。民事赔偿方面,互相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医药费、误工费等)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