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口角导致双方动手打架,鉴定为轻伤 我应怎么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2:44:09
因口角发生纠纷 对方被打成轻伤,(动手的人只有我一个)我应怎么处理这件事,经派出所第一次协商未能解决,因对方找到派出所所长,没能圆满解决 要准备对我们进行公诉 我想问一下 轻伤标准能进行公诉吗?如进行公诉的话 我和我父亲谁是第一责任人.(在补充一下,口角磨檫是我父亲和对方先发生口角 我只是动手打人,这样的话谁会是第一责任人)

鉴定构成轻伤,可以追究侵害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直接物质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你是第一责任人,当然事有起因和摩擦,就是公诉也不过是1医药费、误工费、道歉等。当然其他的还有营养费、护理费等不属于你说的情节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