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种情况应该被判处死刑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21:58:53
请问这种情况应该被判处死刑么?
我的一个朋友犯事了~
起因是他的女朋友和别的男人发生过关系,被他知道了。结果他调查那个和他女朋友发生过关系的男子,并且于一天晚上下班的路上用钢管在背后将那个人打晕,将其绑回到自己的家里~
之后的几天里他对那个人进行了“制裁”。他将那个人的左臂和右腿小腿部分的肉用刀片全部割光。事后法院审理认定其为故意伤害,而且属于“极为残忍的手段”,决定判处其死刑~
我想问下,“极为残忍的手段”,判断的尺度是怎样的。这样的判罚,对于我的朋友来说是否过于严重??

如果女生对一个男孩有好感证明喜欢那个男孩子吗???

《刑法》第234条“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医鉴定如果是重伤或者严重残疾,那判死刑就是合理的。

对方没有死的话,一般不会判死刑,但是手段极其残忍,在量刑上会重一些......

哎!你那朋友为了一个女人就做出这样的事真让人想不到!女衣如衣服你穿别人也一样可以穿的!回过头说如那个男人死了他必死,如还活着他还有希望活!

往别人脸上泼硫酸都会判处死刑,这种情况的就更会死刑。

够狠,死了好,不死会变态的,把那个男的害死了,哎……人啊,就是一时想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