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是9月30号到期,但是老板并没有说要走还是留,国庆回来说要我交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2:53:23
很急,请各位大侠帮帮我,该怎么保障自己的权益,我现在还在这上班,一点保障没有,走了又怕没赔偿,我该怎么办
你说的是很对,他说我是在交接工作,还说我的合同只是到9月30号,现在上班只是为了交接,但是他又不说让我离职,是不是估计让我自己离职走人,他好不用赔钱
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们的合同应该是自动延期一个合同期,根据标准的合同,合同到期前三十天,用人双方都需要对合同期到的问题进行确认,如果没有声明,就是默认合同期的自动顺延.不能用没有提醒什么的来搪拾.你现在还在上班,本身就证明了合同延期的有效性.如果双方不想再继续下一个合同期.(我想你也没必要在这干下去了,拿回自己应得有一份走人最好)
你应该或可能得到的补偿:
1\到你现在为止实际工作的时间未发的工资
2\实际工作年限按一年一个月的标准补偿金,不足一年的半年内算半个月,超过半年算一年计算.
可查询当地的劳动局电话找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他们会根据你所说的情况要你填写相关的表格,等企业去处理的.你要做的是保留好合同,工资条,能证明你上班工作的东西.劳动监察大队会支持你的,这一告一个准.
以下是相关的法律条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