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一年以上未签劳动合同,现要离职如何要求经济赔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07:27:31
从2007年5月到今,公司未与我签定劳动合同。已经违反相关规定。
现咨询我的赔偿如何计算 :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应签没签合同的情况,赔偿自工作之起起,赔偿两个月工资。

2、新合同法是08年1月日实行的,是否只能要求今年1月至今的双倍工资?去年的没办法赔了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一年以上)+实际没签合同的经济赔偿,到底老的劳动法内有否提及?如果有,是否还要以08年1月1日的新劳动合同法计算?

劳动法(95年)并无规定没签定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因此08年以前的没签合同,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法(95年)有规定经济补偿,其经济补偿的数额大致与劳动合同法一致。

因此你的情况可以要求08年1月1日起至你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同时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起算时间是2007年5月至你离职之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94年《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1、“用工之日起”是指08年1月1人以后,现在时间还不够。
2、双倍赔偿可以申请,你可以得到08年2月至今的全部现金收入。(注意是2月起算的)
3、劳动法里没有有关规定,你的案例完全可以用《劳动合同法》来解释。

按实施细则应是2月至今的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