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效合同的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01:01:07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竣工前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这句话是什么意思??解释下好吗?

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的处理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但这些规定过于简单和粗疏,许多具体情况处理的依据不明确,关键的原因在于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请求权性质未予规定。

工程承包者在签订某项工程承包合同时,承包人资质还不具备承包该工程的资质等级或其业务许可范围,但却签订了该工程承包合同并已施工。在该工程竣工前,工程承包人已取得了该工程所需资质和业务范围许可资格。而此时,当事某一方再以承包人资质不合格为由,要求承包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时,仲裁者或有关法律法规是不支持这一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