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以下各位法律界人士几个问题,多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8:46:35
我的大致情况是这样的:
我是某证券公司的员工,我们公司目前未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我们给公司拉客户,公司就只与我们签订了一个叫"委托代理合同".大概的意思就是我们和公司的关系只是合作关系,没有劳务关系,所以没有任何的福利待遇,也没有任何的保险.之前我们是签过劳动合同的,但是08年的新劳动法出台后公司为了节省成本强制与我们解除了劳动合同,让我们在辞职报告上签名,并签了所谓的"委托代理合同".请通俗易懂的回答以下问题,谢谢!
问题如下:
1、我们现在的工资发放是通过另外一家貌似是专门代发工资的公司发的,这是为什么?
2、工资单里的“劳务费金额”是什么意思?
3、在我们的工资里要扣除“营业税金等5.55%”和“个人所得税”,为什么要扣这两项?这两项是什么意思?
4、公司不为我们交任何的保险,这对我们以后生活会有什么样的影响?
5、请说明一下,我们公司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
6、通过我的自述,您认为我们公司对我们实施了哪些卑鄙下流的手段?
7、公司实施的每种手段的目的请介绍以下!

谢谢您的帮助和关注,如果回答的认真详细,我将再为您追加100分!
有的问题可能是“明知故问”,我们知道公司的目的!我只是想借助各位法律界的精英以专业的目光来审视我们这事儿!多谢了,问题有点多!麻烦了!!

付马你好,关于“(看来给你们的报酬很高了)”的说明,问这个问题的原因就是因为我们有的人薪酬在1000-1500之间的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所以有疑问,请问这是为什么?谢谢您的关注!

证劵公司是在用表面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掩盖实质上的劳务关系,目的当然是为他们公司减低成本,主要减少了两项成本:1、没有为员工办理劳动法要求的保险金等,2、当员工没有营业业绩时,他们可以随时终止代理关系,停止发放工资,而一旦形成了劳务关系,不管有没有营业量,都要发放工资,就增加了公司成本。这就是公司的目的。
1、你们的工资由另外的公司来发放,是为了避免打官司时你们拿出工资条,证明你们与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如果另外的公司来发放,就不能直接证明你们与证券公司形成了劳务关系。
2、因为你们与证劵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代理费可以称劳务费
3、你们代理公司的营业活动当然缴税,个人所得超过一定额度也要交个人所得税(看来给你们的报酬很高了),公司代缴了。
4、不交保险意味着你们老了无劳动能力时没有生活来源,如果交了保险,当你们老了无生活来源时,看病、养老等都会有相应的保险公司来发放保险金。
5、目的上面已经说了。
我认为你们公司规避不了你们与公司事实上的劳务关系,公司仍然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给你们交各种保险。但没有看到你们委托代理合同的内容,里面的内容很可能能够证明你们只是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你说的那个问题可能是公司以代缴代扣的名义从中扣除,以减少公司开支。证劵公司应该有钱啊,为什么这么抠门啊?你们如果不堪忍受了可以集体起诉他,他们的做法还是经不起推敲的。你们共同委托律师来打个官司,赢的把握还是比较大的。

你的问题很多,实际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公司想规避劳动法对员工的保护,减少自己的支出。你只要留有你的工资条,并且其上真有“营业税金等5.55%”和“个人所得税”这样的字样的话。这就是有力证据。你们可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职工平均工资支付工资,并交各种保险费用。
对公司的此种行为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向证监会等行业主管部门反映对其查处。

1.你们公司与别的公司签订合同带发工资没有什么问题,就向很多公司找银行代发一样,只是一种委托关系,,这没有为什么.
2.劳务费金额,就是你们的劳动所得,你可以简单的理解成为工资,但因为你们与公司签订的是委托合同,所以就用'劳务费'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