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各位此案应如何定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03:09:07
A厂的所有权为某市国资委,李某与1998年至2008年这十年间与国资委签订协议承包该厂,但所有权还是归国资委。但在2008年10月在李某与国资委的协议到期之后,国资委发现A厂的部分设备没有了,经了解,有人反应在李某承包厂子这10年间,经常变卖厂里的部分设备,所得钱款均变成李某个人所有。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该如何定性?
李某为农民,并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建议考虑使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定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承包的时候卖的,不承包的时候再弄回来就行了,因为承包的时候你是有权利的(如果国资委没有注明的话)可到时候该还人家了,你得给人家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