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理由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0:18:57
李明20周岁,系某大学在校学生,生活及学习费用均由父母提供。一日,李明违章骑车将王军撞伤,造成

王军误工费、医药费损失3000元,王军向李明请求赔偿,李明无力偿还;王军即以李明父母对李某有抚养

义务为由,请求李明父母赔偿。李明父母拒绝。王军无奈,以李明父母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李明父母予

以赔偿。

《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时行为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本案中的甲已成年,应由其承担责任,确因无生活来源者,由其扶养人即父母先行垫付(应注意垫付的情况只有一种,即侵权行为)。

李明已是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因李明是在校学生,现无力赔偿,那么赔偿款由他父母先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