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什么是恐吓罪啊???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3:05:19
什么是恐吓罪啊???昨天在我家来一自称是律师的人,给我不认识字的妈妈一协议书,告诉他说我姐姐的婚他们已经一方面离了,如果我妈妈不在要求赔偿12080元的协议书上面签字,就让我妈妈坐牢,且不给我姐姐离婚证书,叫我姐姐永远不能再结婚,我姐姐已经因婚姻不合离家出走两年了,我妈妈被吓的在上面签了字,由于我妈妈不认识字!所以他就把我妈妈的名字写在纸上,让我妈妈模仿签在了协议书上面,且按上了手印,他告诉我妈妈说这可以作为一欠条,要求我们在农历10月08号给他12080元作为男方的赔偿,否则后果自负!!我能问下这可以以恐吓罪起诉他吗?????

恐吓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并无以“恐吓罪”命名的刑法条文。但实际上已经有其它条款做了恐吓行为的刑事处罚,那就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这个是纯恐吓的情况,如果还附带了其它情况则是: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处罚
  情节轻的没有达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情节恶劣的已达到刑事处罚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法上没有恐吓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这,
不是诈骗罪,
是欺诈罪。
这就是刑事案件了~~~~

不过,
既然没有给钱,
就直接做民事案件,
去法院,
申请撤销,
就是说,
你妈签的字,
不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不用给人家钱。
明白了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