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病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3:42:56
一名员工,在今年8月初得病,不断感冒发烧,后来诊断得抑郁症。但是医院假条没有及时补上是9月中下旬补上的。但是所在单位算其旷工,准备开除。请问是否合法。如果不能改变旷工,请问是否能申请劳动仲裁。
还有就是 我曾经短信和电话告诉过单位领导我的病情

劳动法规定,关于病假的主要规定有: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申请劳动仲裁解决就可以了。你看下我给你的留言。

你病假条是休完假才提交的,这要看单位制度如何规定的,但是一般情况下可以协商解决。

现在单位开除你,也不怕撕破脸了,可以申请仲裁,。

但是可能对你不利,因为你确实没有按照公司规章来执行。但是是不是能开除值得商榷。

另外根据合同履行的公平合理原则,不至于被开除。你可以以这个为突破口。

单位的操作是合法的
假条补上的时间太迟了
但是可以通过协商和仲裁
基于保护弱者的原则,应该是可以商量的

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无故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
职工旷工企业必须按照上述规定办理,超过十五日的,应当给予书面《告知书》,经过告知,才可以作出处理决定。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