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关于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1:46:47
新劳动法关于违约金要满足两个条件:1,培训费;2,保密协议。
是不是说企业可以和劳动者签订这些方面的协议后,就可以正常收取“违约金”了,是不是现在只是把违约金给换了个概念?我们是不是被忽悠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一个假设:你不想在这里公司发展了,想换个公司。
如果用人单位与你签订保密协议,并且要求所有人必须签,那你签了之后就应该交纳违约金,那只要企业以后和你签订这方面的协议后,就相当于一样有违约金,一样要支付,那这是不是变相的“违约金”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用的是否定性的用语.所以除了服务期,和保密协议,均不可以再约定违约金.
增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没有被忽悠.

这个是相对的,如果企业辞退你,也需要按照保密协议给你补偿金

这是指约定违约金,只能是有培训、保密禁业义务的才可以约定违约金。

我感觉是被忽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