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 违约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19:53:06
我于2006年8月1日开始在一家外资企业工作,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工资3000,转正后3500。并于2007年4月1号开始调整工资为3550元。合同约定,如果我违约或者公司违约都应向对方支付3个月工资。

新劳动法中规定: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请问在新的劳动法执行后,如果我在08年后违约,应该支付违约金吗?支付多少?
因为我们的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固定金额,和已服务年限邓没有关系,所以对08年前后的计算不明白.特别是看了下面的一条就更迷糊了。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很多人理解,新的劳动合同法不能调整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一半违约条款。
但是按照现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理解,新的法律生效以后和新法不相冲突的部分仍然是继续有效的,和新法相冲突的部分会因为新法的实施而失效。所以,在08年以后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能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但是如果你们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新的劳动合同法只准合同双方约定培训违约和竞业禁止违约两种情况,其他情况一概不准约定违约金,因此新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后,该违约条款将属于无效条款,双方都不在因此而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