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的违约金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3:51:33
我是2005年5月和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08年2月份想和他解除劳动合同,请问我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基本工资是1200元,他要我签5年,违约金是5000块,当时合同上是否规定工作时间我没有记清,但是该企业是一周7天工作日,每天是7:30-19:00工作时间,中午休息一小时,我希望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违约金,请专家帮下忙,给个建议
基本工资1200,收取5000元违约金是否合法?

1、你的情况适用《劳动法》,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2、如果“该企业是一周7天工作日,每天是7:30-19:00工作时间,中午休息一小时,”确定的话,你完全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支付违约金。
3、如果没有第二点的话,你是要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的。

个人观点 仅供参考
你是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应当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提前三十日向该企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解除你们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向企业交任何违约金。如果企业阻碍你的合法辞职,行为构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