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新劳动法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3:40:08
我是08年三月份签的合同,合同中还写要赔付违约金(不是培训),这个有效吗?

无效!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新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两种赔偿。
1是培训。
2同业禁止。

培训是指你所接受的培训费用和相关成本。
同业禁止是指你处在有涉及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业务的位置,在合同期内跳槽,给原公司带来的损失。具体金额还是记你们签约时的保密条款。

如果没有这两种情况,一般是没有违约金的。这样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我的看法是这样,我自己也是做过HR的。上次律师上课时这么说的。
如果吃不准,咨询一下律师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