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与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2:43:57
我是07年11月份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违约金一万,没有经过培训,请问在三年内(合同期内)辞职需要交付违约金吗?是不是该合同违反了新用工合同,还需要签定新的合同吗?
ps:单位有没有权利压住毕业证和学位证以及其它证件,如果想要回,如何在不闹翻的情况下要来,因为单位不给,而且以解约威胁

第一,新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也就是说,自2008年1月1日起,双方要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46条(请查阅原文)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也就是说,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的,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线,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旧法规定计算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之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分别计算,再合并相加。
  也就是说,自2008年1月1日起,双方要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请注意此条款。

  第三,根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希望上述回答,能对你有帮助。

如果你在合同期内要辞职是需要交纳违约金的,因为你的劳动合同是2007年11月签订,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2008年1月1日),所以原合同条款依然有效。
单位扣押你的证件是违法的,证件是你的个人物品,单位无权扣押。最好找个证人一起去索取你的证件,如果单位以解除合同要挟,让他给你出具书面的东西留作证据。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是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原有的合同继续履行。但与新劳动合同法相悖的条款的无效的。要回证件可以与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到仲裁委员会申诉或者劳动监察机关举报。但是否闹翻取决于单位而不在于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