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到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07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给补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23:59:33
我于04年11月18日进入A公司,05年签了一年合同,06年签了一年合同,07年公司与所有员工都没有签订合同。 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公司老板将公司所有员工都与老板的另一公司(B公司)签订了合同。我的合同是一年期的,08年12月31日到期。10月9日,公司以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改变,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为由,与我解除合同。公司给我工资发到11月9号,并给我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请问,我在07年以前工作的三年多时间,是不是也应该给补偿呢?

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将劳动者在下属子公司之间调动,或者注册新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彻底击破了用人单位此类规避手法。但是,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说,在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但在适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原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扣减。

  这就是说,你的工龄应该从04年11月18日开始算起到08年10月9日,应当支付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月工资按照前12个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奖金、补贴、加班费、年终奖的总和减去社保个人缴纳部分总和再除以12,不是按照基本工资算的。

是的。你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参照旧法规定执行。并不适用新法的经济补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