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下法人汇总纳税的账务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6:33:47
按新税法规定,法人统一汇算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的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
所得税计算倒是没问题,可是不大明白账务处理.
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汇算清缴表各自处理所得税费用,还是分支机构只履行预缴义务而不进行所得税账务处理呢.

一.所得税费用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负担50%,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进行所得税费用确认.
确认所得税时:
总机构:借:所得税费用50%
贷:应交税费50%
分支机构:借:所得税费用50%
贷:应交税费50%
缴纳所得税:
总机构:借:应交税费用50%
贷:银行存款50%
分支机构:借:应交税费50%
贷:银行存款50%
二.所得税费用全部由总机构负担,总机构确认全部所得税费用,分支机构只进行预缴:
确认所得税时:
总机构:借:所得税费用100%
贷:应交税费100%
分支机构不作处理
缴纳所得税:
总机构:借:应交税费用100%
贷:银行存款50%
贷:其他应付款-分支机构50%
分支机构:借:其他应收款50%
贷:银行存款50%
以上两种方案到底哪个对啊.哪位高人指点一下呢.等着做账呢.

个人比较认同第二种做法。
分之机构做账与否,并不在于分支机构是否拥有法人身份,而是取决于企业的财务核算方式。如果总、分机构是采取独立核算的,那么这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应当在分支机构的帐目上反映,问题只是反映的方式而已。
采取第二种办法来核算,可以更清晰汇总缴纳这个过程,而核算的思路也比较清晰。

分支机构只履行预缴义务而不进行所得税账务处理,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

第二种方案对。因为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