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本人拒绝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二倍的工资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2:08:34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他有关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好象只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却为什么没有提到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我的一位朋友孙某自开了一个公司,去年了求职者陈某。孙某聘用陈某后不到半月,就得出与陈某签劳动合同。但陈某没有答应。后来在陈某被聘用的几个月中,孙某曾多次向陈某提起签劳动合同之事,但陈某都以多种理由搪塞拒绝。在陈某被聘用约八个月后的今年六月,孙某将陈某辞退,可陈某却以当初自己未与孙某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孙某支付给自己十六个月的双倍工资。
请问劳动者本人坚持拒绝签劳动合同,而且已被用人单位录用超过一个月以上,他(她)可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给自己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向他(她)支付二倍的工资吗?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劳动者坚持拒签劳动合同,并且已被用人单位录用超过一个月以上,用人单位不须要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只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方式。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同时还负有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由于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出于某些目的,可能会拒绝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条同样的给了用人单位一个终止劳动关系的选择权,避免僵局的产生,当然,用人单位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