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1: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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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行为就是旨在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诺维茨基 《法律行为 诉讼时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 第4页
2、那些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可以叫做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简称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属于自然现象的那一类称为法律上的事件,法律事实中另外一类属于人们的活动,称为法律上的行为。民事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行为的一种,民事行为与其他法律上的行为的差别就在于它所引起的是民事上的法律后果。总之,凡能发生、变更、消灭民事上权利义务的人们的活动为民事行为。从上面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知道,只要法律把某些行为与民事法律后果结合在一起,那么我们就可以认定那些行为就是民事行为。应该说明,我们虽然把产生民事后果的行为统称为民事行为,绝不是否认同一行为除产生民事后果外有时还能引起其他法律后果(如刑事上的、行政上的法律后果等)。民事行为这个概念是我们为了研究什么样的行为才能引起民事后果和引起什么样民事后果出发的。(民事行为可以分为)以产生民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和不以产生民事后果为目的的民事行为。前者,在民事行为中是最为普遍的一种,例如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订立的买卖契约,为处分其死后所遗留下来的财产而签具遗嘱等等。其特点在于行为人在为行为时有明显的、直接通过自己行为取得他所要求达到的民事后果的目的存在,换言之,行为人达到一定民事后果的企图必须完全可以从其行为外部表现得到反映,否则不能构成民事行为。······后者是指行为人从事科学文艺的著述、遗拾物的拾得以及致人于损害等行为。这类行为的特点在于行为人无明显的,直接以达到一定民事后果的目的,甚至行为人当时根本没有意识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民事后果,但实际上却产生了一定的民事后果,总之,这类民事行为民事后果的产生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产生民事后果的目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讲义(初稿)》(第11-14章)1957年1月 第8-9页
3、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为了发生、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而进行的一种合法行为。它是最重要最广泛的法律事实。——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校民法教研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 法律出版社1958年5月第一版 第73页
4、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为了确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而实施的行为。如订立合同、放弃债权、立遗嘱、委托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