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裁决答辩是什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9:57:17
这是我市建设局下发的一个通知书,是拆迁人向市建设局提出的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建设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受理。请教老师,这步程序对被拆迁人有什么影响?我们该怎么做?

答辩人:史××,男,46岁,汉族。
现住聊城市育新北街××号。
答辩人因聊城市土地储备中心、聊城市东昌府区顺达拆迁服务中心申请行政裁决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申请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并非答辩人单方面的原因,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主要是因为申请人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给予答辩人的拆迁补偿费明显偏低,远远无法弥补答辩人因房屋拆迁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在拆迁过程中所出具的如下文件持有异议。
一、申请人所持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无效。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拆迁申请人申请拆迁时应当提交1、拆迁申请书;2、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7、拆迁人的资信证明文件;8、委托拆迁协议书及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答辩人认为申请人无上述八项法律明确规定的且确属必要的拆迁申请材料,所以其违法取得的拆迁许可证理应属于无效证件。对此无效许可证,答辩人将保留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人所出具的评估报告,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人为刻意降低了补偿标准,严重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认为此评估报告有如下违法不当之处。
1、评估报告第2页上数第二行。“受贵单位的委托,我评估公司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原住宅房地产进行评估”根据报告中的上述叙述可知,此评估报告系申请人单方面委托所致,答辩人对此事毫不知情,且此评估机构是一营利为目的的有限公司,所以答辩人有理由怀疑此评估机构的中立性;有理由怀疑其评估内容的真实性;有理由怀疑其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否正常。答辩人认为由拆迁申请人单方委托的评估机构所做出的评估结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评估结论难以使人信服,此报告不能做为听证裁决的依据。
2、报告第3页声明第5条“我们已对本次估价报告中的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察并作了记录”这明显与事实不符,存属无中生有。答辩人及其相邻的其他被拆迁户从未见过所谓的查勘人进行了所谓的实地勘察。评估报告是在未进行任何实地勘察就随意做出的,此评估结论根本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完全是不负责任的个人,凭借主观臆断做出的错误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