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重整制度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6:32:28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项基本制度,它是市场经济的退出机制。根据现代破产法理论,破产已经不是简单的破产清算,而是包含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拯救豁免制度,使那些陷入债务困境,支付不能的企业能够恢复正常的运营,能够重新清偿债权人,其间所涉及到利益主体众多。特别是在公司破产重整、和解过程中涉及到了诸多了利益相冲突、混和的主体。可以说,公司重整是一个公司的重生: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开始,公司就开始了重生之路。重整人接管公司,监督人对重整人进行监督,关系人会议是意思机关,法院对重整的全过程监控。公司的运营掌握在重整人、监督人、关系人会议,其权利结构,犹如一个同质不同名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公司的良好运营系于重整人、监督人、关系人会议的权利义务制衡。重整治理就是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达到公司良好运行,最后清偿债务的目的。同样对和解来说也是如此。只不过,和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方和议,法院处于一种消极的状态。和解更多的体现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重整和解程序的一个特性就是保持企业的运营。运营中的治理问题不可避免,而重整和解不同于一般的公司治理,具有其独特性。
  国内外破产理论的发展

  从以往的公司治理的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学者更多的是在潜意识中将破产治理纳入公司治理中,我国台湾地区将重整制度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但是现代破产法理论给予了很好的回击。破产已经不是简单的破产清算,而是包含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拯救豁免制度。这些制度的出现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理论已经无法囊括破产治理。特别是治理理论的发展,更是加剧了破产治理独立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2004年6月稿)汇集了国内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的最新成果。草案的一个最大的特色就是突出了将破产法的预防和再建功能,而不是简单的破产清算,一破了之。特别是设置了重整和和解程序,适应了当前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破产立法的潮流。

  破产法草案的弊端

  破产法草案中对重整的规定仍然十分简陋,并且没有突破注重公司重整的债务清偿模式,忽视公司重整中公司运营的功能。重整的性质可以说是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从世界各国立法的历史来看针对公司重整更多的是从债务清偿的角度来考虑,忽视了企业法的性质。破产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