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请教法律高人关于劳动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6:50:50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于2006年12月20日加入一家民营企业做生产管理,当时未签定任何劳动合同,只有一张入职表(由公司持有),现在的工资是1600包吃住,没买任何保险,每个月休息四天.经常有晚上加班(未补).
今年因市场不景气,公司需要裁员,我就在其中.不过公司考虑到补偿的问题,并没有采用直接裁员的方式.而是采用留置的方式,就是还是让你在厂吃住几个月(也就是两三个月),每个月给你200元,可以出去找工作,但是每周必须报两次到.
在这种情况下,我肯定是要主动辞职的.但是就是不知道怎么辞职,还能不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得到企业的补偿.能得到什么补偿!
我可以收集到的东西有:最近两个月的工资袋,入职表也能拿到(未盖章),公司上缴税务部门的工资表(好象是2000,因为我觉得自己的工资1600如果加上吃住的话肯定有2000多)
下面的朋友,我觉得自己的工资1600如果加上吃住的话肯定有2000多.
我的工资是应该算1600,还是应该算加上吃住的.

1、要求公司补交各种保险;
2、要求公司支会加班补偿;
3、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可主动辞职,也就是损失一个月的工资补偿,相对于你再次就业的机会来讲,你的付出还是值得的。
如果你想主张你的权利,可直接去申请仲裁。

现在就去申请仲裁,不在再拖了,对你没好处。

仲裁可得到的补偿有:
1。2年10个月的工资额 3年*1600元=
2。2008年1月开始至今,9个月的双倍工资。9*1600=
3。劳动保险的赔偿金。

1、该公司最主要引起制服经济补偿金的行为是,2008年1月1日后还没有和你补签劳动合同,2008年10月(根据你所述推测)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只能计算一次,以哪个计算经济补偿金都是一样的。

2、“没有采用直接裁员的方式.而是采用留置的方式”——是不是让员工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提出辞职)?
那么依据《劳动合同法》41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2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1)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裁减人员”情形,却不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
2)没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在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可以根据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双倍经济补偿)。

3、就算争取不到就是双倍经济补偿,你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38条第三款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而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标准是: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