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制裁有哪些制裁行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9:09:04
好象只有美国才有能力提出这个制裁,是不是??

国际制裁 是指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的惩处。国际法
  上的制裁和国内法的制裁不同。国内法是依靠有组
  织的国家专政机关,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实施的国
  家强制力,来保证国家法律的贯彻和执行。国际上没有凌
  驾于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迫使国家遵守国际法,但是这
  并不是说国际法没有强制力,只是制裁的方法和形式与
  国内法不同。
  国际法上的制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单独制,即由个
  别国家,主要是受害国家,对违反国际法的国家施加压
  力,迫使它停止其不法行为,并为其不法行为承担后果。
  单独制裁在很大程度上和国际争端的强制解决的方法是
  一致的,如报复、报仇、平时封锁,以及自卫等自助行为;
  也可以是在道义、政治和舆论方面,如对不法行为进行揭
  露、谴责;也可以在外交方面,如断绝外交关系;也可以在
  经济方面,如对不法行为国实行禁运、抵货;也可以是在
  军事方面,如进行武力自卫反击等。另一种是集体制裁,
  即国际社会对违反国际法行为的有组织的强制行动。集
  体制裁作为国际法的一种制度,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开始形成的。依照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第16条,国际
  联盟会员国如果不顾盟约第12条、第13条或第15条的
  规定而从事战争,应视为对联盟所有其他会员国的战争
  行为并应予以制裁。如其他会员国应与之断绝各种商业
  上或财政上的关系,禁止其人民与破坏盟约国人民的一
  切交往,并阻止其他国家人民与该国人民间的上述交往
  等。如上述制裁未能迫使违反盟约的国家放弃违反盟约
  的行为,国联行政院应向会员国建议组织和派遗军队以
  维护盟约,并可经出席行政院所有会员国的投票表决,开
  除违反盟约的会员国的会员国资格。第二次世界大战后,
  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对于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及侵
  略行为的制裁问题,安理会应首先“断定任何和平之威
  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提出临时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