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问一劳务纠纷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21:20:24
我所在的企业因为经济效益差,因此想解聘一部分员工以降低企业成本,我不幸成为其中之一(我所在的车间所有员工都被解聘)
但公司和我们签定的劳务合同尚有两年时间未到,请问企业这样做合不合法,我们应该得到怎样的补偿?谢谢!!!

经济性裁员,不能说裁就裁,要符合法定程序。如果符合法定程序,则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这一条是我国劳动法的新规定,也称经济裁员。由于‘经济裁员”也必然要影响职工生活,增加社会失业率,因此,劳动行政部门要积极监督检查裁员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允许裁员的范围,是否道守裁员的法定程序等。
经济裁员的范围包括两方面:(1)用人单位是属于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需要裁减人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可以依法宣告破产。对濒临破产业,允许一定阶段(不超过两年)的整顿期。这些企业裁减人员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是随时都会出现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只能依靠自身力量克服上述困难,这就必然涉及到裁员问题,因此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来说势在必行。
经济裁员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需经过以下程序
(1)用人单位需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2)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是代表政府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政府机构,裁员涉及企业和社会的稳定,是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为此,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问题上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便劳动行政部门掌握情况,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3)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这既是解决被裁减人员的重新就业问题,也是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裁减人员的防范措施。

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是:

(1)提前30日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