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个情况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20:41:41
是这样的
去年的10月中旬,我应聘到一家宾馆当收银,没签过任何合同.
08年1月1日开始不是规定全部要签吗,于是询问了老板,老板表达的意思是,这个行业人口流动太快,做满一年可以签.
今年10月初,开例会时,我就提出过,什么时候可以签?当时老板就说这个问题暂时还没考虑过.然后没下文了.
然后过了一个多礼拜,我就接到我直属上司的通知,说老板要我自己走人,明天不用来了.那天我刚刚满一年零一天.

请问下 我这样的情况能去申请劳动仲裁吗?
需要什么具体的证据吗??
我离职后多少时间内去申请仲裁有效?

麻烦你们了,蛮急!

1.可以

2.你需要准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比如工资条、工作证、证人证明.考勤表等

3.在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害时起60天内有效,如果法院起诉2年内有效

4.07年10月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时适用于旧劳动法.从08年起,适用新劳动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97条,单位应该在08年1月份和你补签劳
动合同,但是单位没有补签,根据第82条规定,从1月份起,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6.额外还可以要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如果没有给你交社保,还要给你补交社保
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他妈的,使劲告他,太不象话了

1.绝对可以

2.没有合同,你需要准备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资料,比如工资条、工作证、证人证明等

3.离职1年内有效

4.你可以要求从2月开始的双倍工资,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如果没有给你交社保,还要给你补交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