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到期,因关系熟悉了,后来一直没要房租,他门还有租用关系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4:53:44
因房屋租赁到期,因关系熟悉了,后一直没要房租房主后来把房子卖掉.房主多次请原租住人搬走,一直不搬走,租住人告侵害房主优先购买权,法院判决:房主侵害了租住人侵害他优先购买权,判决买卖合同无效!这样的判决对吗?????他门还有租用关系吗???
原房主是以前信用社主任,租住的是废弃信用社,现在退休了,原房主有权让原租用人搬走吗????????????
再说了,房子已经卖了,购买人应该怎样才能合法得到房子~~~~~~~~~~~~~
问题是我是第三人购买人~!~ 租住的是3间房子我买的是整个院子!~!愁啊!‘1谁能帮帮我!~!‘

还是租赁关系的,只是出租者放弃租金而已。出租者同意租赁方一直居住实际上是默认这个合同是有效的,租赁方也没有提出不交房租。所以可以认为租赁合同被延长了。

即便房主是前任总书记也不影响租赁合同的生效,民事关系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即只能由法律加以创设,而不能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1]198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是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由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因而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租赁权的物权性,基于租赁权而产生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也自然具有物权性质。其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虽然不能直接对租赁物享有权利,但能直接对抗第三人,且承租人只要在同等条件下就能依自 己的行为使权利发生变动,这明显区别于设立、变更或消灭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来完成的债权。最后,明确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物权,可以有效地防止出租人与第三人串通而以协议的形式任意更改法定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侵害承租人的权利。由于物权具有绝对排他性效力,如果不能从其外部察悉物权变动的征象,则会给第三人造成难认预测的损害,直接威胁交易安全。确立物权公示制度,通过公示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公开透明,当事人及第三人直接从外部就可以知悉物权的存在及其现状,这对维护物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只要是同等条件下你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购房一方的条件比你高的则不能申请撤销。

这样的话你还是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吧。我只是一个读法律的本科生水平有限。

《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