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执行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22:04:12
甲乙双方签定合同,乙方根据合同条款履行着合同权利和义务,但在实际的执行中,甲方还有部份条款没有履行:此时甲方却单独作出一份决定,表示甲方已经全部履行义务,而且乙方已默认。(因乙方选择了与合同一致的意见,作为办理相关证件的依据)乙方不服,坚持以经双方协商的合同中条款作为履行合同的标的,甲方的决定与合同标的相背,乙方不认可甲方的单方决定。请问在法律法规中,有那些条款可以支持乙方的主张??
那乙方可否视甲方出具的是一份“格式化”的合同说明或者补充呢?

说的太笼统了“
合同法54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条件了:1。显示公平2.重大误解 3.签定时受到威胁。合同的一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门的效力。合同变更要得到双方的同意。格式化:要包括合同的9个部分/

不能了.甲方做出决定认定合同已全面履行,可以视为发出新要约,乙方默认,为承诺,该合同标的已变更,视为新合同,原合同失效.但是乙方若已按照原合同全面履行义务,比如说原合同标的是100件货物,乙方支付了100件货物的钱,而甲方只发货80件,那么乙方可主张变更后的合同显失公平,则该合同可变更或撤销.或者依照不当得利,要求甲方返还多支付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