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 工伤、交通事故纠纷,懂这方面法律的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5:52:38
事故经过:
四川某公司从贵州省移动公司承接了一段光缆线路的安装工程,而我有一个亲戚(我舅舅)则从那个四川公司手里再一次承包了该线路的安装工程(只包工,不包材料),在安装期间,有一段线路要跨越公路(公路是4.5米宽的县道),而我舅舅在公路上方挂线时被一辆(前双后单的)大货车(空车)的篷杆刮伤并摔下来,导致身上多处骨折,现正在医院治疗。以下是几个必要补充:
1. 该段线路笔直,开车视线极好,时间是在白天,而且是晴天
2. 当时施工方未设置“前方施工”等警示标志,但安排有2个工人分别在前后对过往车辆打招呼,并一直在伸手企图拦住那辆大货车,
3. 当时司机在用手机打电话,精力不够集中,未能看见有人在公路上空施工,也未看清旁边拦车的人,车速未减
4. 光缆线离地面约5米,施工的人离地面约4.2米,而货车高度约4.6米
5. 我舅舅和四川那个公司签有合同,并且那个公司为工人买了保险
我想问的是:

1. 施工方和货车的高度是否符号规定?
2. 此次事故的责任交警部门可能会如何划分?因为这直接牵涉到医疗费用由谁支付的问题,(交警部门还未处理)
3. 此事故到底是属于工伤,还是交通事故?如何定性?
4. 在相关部门下达处理通知书前,医院的医疗费该由谁出啊?
5. 鉴于此事故可能引发的纠纷,我们是否可以事先求助于当地劳动局?到劳动局立案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还有:
虽然工人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因为施工方的安全措施不到位而推脱责任或推卸部分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 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从性质上看, 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 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 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 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 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 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 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 的 ,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 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1、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2、凭交通事故结案手续到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交通事故和工伤都可以赔,不过你的评残需要两次,一次是交通事故,一次是工伤,两个标准是不一样的.

只要是在工作期间,就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