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里关于辞退是怎么说的?是不是有两个月的工资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9:18:35

单位辞退劳动者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是要按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的。
  1.如果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即辞退)是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2.如果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情形,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的工龄折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做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补偿半个月工资。但是单位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否则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金。
  3.如果劳动者无过错或单位经营正常而单方面非法解除劳动合同,那要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