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高手请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9:36:59
我在一个台企工作,公司说实行的是责任制管理方式。
公司要求每天9点前打上班卡,晚1分钟要写1小时请假单。
除午休时间,每天工作满8小时可以下班(8点上班晚上5点可以下班,9点上班晚上6点下班),下班后再加班2小时,公司发15块钱晚餐补助。但没有加班费。周末加班可以调休,也没有加班费。
我想知道这个是否合法??新劳动法是否有相关规定??
请帮忙,谢谢~!
那1天打2次卡是否合理呢??
我听说责任制 1天只要打1次卡,证明有上班就好...
其实我的主要问题还是 公司实行的这种责任制 是否合法?如果合法 公司的这种规定是否符合责任制劳动的规定?

你好:

根据你的描述,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提出个人意见,供参考:

工作时间问题:

《劳动法》 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你的描述中,个人认为,只要是依法保证劳动者每周一天的休息时间,工作时间符合每日不超过8小时,就是合法的。
但是你说的“六天八小时”已经超过了法定标准。超出的时间,应当是加班,加班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问题。

关于加班费: 劳动法 规定: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你说的问题,公司的责任制度问题,涉及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问题。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制定自己的规章制度。

只要没有违背律法的规定,就是可以的。

个人观点。供参考。

河南郑州 曹律师

根据现行劳动法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8小时,超过8小时的工作时间为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星期一到星期五,8小时外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平时工资150%的加班费;星期六、星期天上班的,用人单位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平时工资200%的加班费。
根据你的说法,公司安排星期一到星期五加班仅仅支付15块钱的晚餐补助的做法是不合法的。补助视为津贴,为工资的一部分,与加班费是两回事。公司在支付晚餐补助的同时仍然